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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台北賴姓男子106年4月4日中午11點左右駕駛自小客,行經國道1號汐五高架道北向17.2公里內湖路段,他一上匝道就直接切入內線道,還龜速行駛,時速僅77公里,造成後方車輛大排長龍,遭警方攔停取締。
▲太惡劣!時速77公里強占內線道,後方車流塞成一團。(圖/記者楊佩琪翻攝)
賴男遭警方攔停取締後,自稱剛從北向堤頂交流道上來,所以車速不快。不過警方認為,剛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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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1項3款規定:「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、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-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者,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」,當場製單開罰。依監理站裁罰,慢速車占用內線車道罰金通常在5000元左右。
▲賴男遭攔停後,還自稱剛從交流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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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警方呼籲駕駛人從交流道上國道主線時,應於加速車道加速,並先行駛於外線車道,如有超車需求再變換車道,另外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,小型車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行駛,如遇警執行測速,僅需依速限規定行駛無需降速,以維護自身及用路人安全。
國道公路警察局表示,在105年內對於慢速車佔用車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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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了解,民眾目前之所以不能檢舉慢速車,是因為車上之速度表尚未接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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▼依監理站裁罰,慢速車占用內線車道通常為5000元。(圖/記者楊佩琪翻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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