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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
台北賴姓男子106年4月4日中午11點左右駕駛自小客,行經國道1號汐五高架道北向17.2公里內湖路段,他一上匝道就直接切入內線道,還龜速行駛,時速僅77公里,造成後方車輛大排長龍,遭警方攔停取締。

▲太惡劣!時速77公里強占內線道,後方車流塞成一團。(圖/記者楊佩琪翻攝)

賴男遭警方攔停取締後,自稱剛從北向堤頂交流道上來,所以車速不快。不過警方認為,剛上交流道也不該直接就變換至內線,這樣非常危險,且行駛內線車道應保持最高速限,但賴男卻以時速77公里行駛,造成後方壅塞,已明顯違規。

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1項3款規定:「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、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-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者,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」,當場製單開罰。依監理站裁罰,慢速車占用內線車道罰金通常在5000元左右。

▲賴男遭攔停後,還自稱剛從交流道上來,所以車速不夠快。(圖/記者楊佩琪翻攝)

此外,警方呼籲駕駛人從交流道上國道主線時,應於加速車道加速,並先行駛於外線車道,如有超車需求再變換車道,另外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,小型車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行駛,如遇警執行測速,僅需依速限規定行駛無需降速,以維護自身及用路人安全。

國道公路警察局表示,在105年內對於慢速車佔用車道的取締總共3,439件,而且今年1到4月份間就取締3,384件。國道警察局指出,因為慢速車往往會造成惡意逼車等違規,容易導致交通事故,建議那些無法保持最高速限行駛之車輛,應行駛在外側車道,避免造成車流回堵。

據了解,民眾目前之所以不能檢舉慢速車,是因為車上之速度表尚未接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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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部標準局之檢驗,為了避免以後行政訴訟有爭議,目前還以警方執法為準。警方會以檢驗合格之測速儀器,並架設DV佐證現場車流正常,經過嚴格取證後,才依法開出罰單。

▼依監理站裁罰,慢速車占用內線車道通常為5000元。(圖/記者楊佩琪翻攝)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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