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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5-2513:29

〔記者陳鈺馥/台北報導〕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「政黨法草案」,明定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、軍隊或學校設置黨團組織,違者可處政黨50萬元以上、250萬元罰鍰;政黨也不得招收未滿16歲的人為黨員,違者最高可處50萬元。根據初審通過條文,政黨得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的決議,解散或與其他政黨合併,前項政黨解散後,應於30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案。此外,政黨解散或廢止備案後,應由主管機關公告,而完成法人登記的政黨,也應囑託法院解散其登記;未經法人登記的政黨在解散後,財產清算則準用民法規定。根據通過條文,政黨各項會計憑證,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,應自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7年,未保留帳戶可處50萬元以上、250萬元以下罰鍰。政黨也不得在政府機關、軍隊或學校設置黨團組織,違者可處政黨50萬元以上、250萬元罰鍰,經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者,得按次處罰。民進黨立委姚文智指出,不當黨產部分已由「不當黨產條例」處理,「政黨法」主要為健全政黨公平競爭,符合民主運作原則,政黨須向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辦法人設立登記,相關財務報表也應保存。立法院今日續審「政黨法」,朝野立委對政黨連續4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,主管機關可予以解散,及是否要規範政黨內部選舉等等未達共識,共15條條文保留,未來將送交院會協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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